一款水果罐头,因包装上印着神似已故篮球巨星科比的画像,引发侵权争议。面对质疑,河南焦作市喜来多食品厂家称“肖像以科比和东北雨姐为原型,由AI生成,属于原创不侵权。”(详见《商家用AI生成“科比风”代言人称“原创不侵权” 律师:形象可识别即构成侵权》)这套说辞实则站不住脚。AI时代,肖像权的可识别性标准不能因技术中立而模糊,AI生成内容的权责归属,更不能被平台“两头占”的模式所架空。

肖像权侵权的认定,不要求侵权内容与本人完全一致。只要一般公众或特定行业人群能够将其识别为特定自然人,就达到了侵权标准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指出,未经肖像权人同意,不得制作、使用、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;《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》也要求,平台须提示使用者取得被编辑者的单独同意。尽管法律有明确规定,AI肖像侵权依旧多发。

根源在于,肖像的可识别性作为法律认定的核心标准,在AI时代面临挑战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阮神裕指出,“综合判断法”是肖像可识别性问题的主流解决路径,但这一路径过度依赖法官自由裁量权。当商家生成一张“科比面容+东北雨姐经典手势”的合成面孔时,侵权者赌的是:你说像科比,我说是巧合;你说侵权,我说是原创。法官面临“像不像”的主观判断,不同法官可能有不同结论。

更棘手的是,AI训练是黑箱,被侵权者难以证明自己的肖像被用于模型训练。漫长的诉讼耗时费力,而侵权者最坏的结果,不过是下架产品或接受处罚。当违法收益远超违法成本,AI肖像侵权自然屡禁不止。

侵权屡禁不止背后,平台“两头占”的模式不容忽视。当前主流AI平台的使用协议普遍将版权归用户。例如豆包用户协议中写道“公司不主张输出内容的所有权”;DeepSeek用户协议中提出“我们将本服务输出的内容的任何权利、所有权和利益(如有)归属于您”。这些条款翻译成大白话就是“产出归你,侵权责任也归你,平台不担风险”。可关键在于,平台真的可以如此干净利落地切割责任吗?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明确规定,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,不合理地免除提供方责任、加重对方责任的,可被认定无效。平台将侵权后果推给用户,这种安排是否合理,值得深思。

因此,AI平台不能只做产出内容的甩手掌柜。从模型输入端开始,应通过数据训练、侵权风险评估、内容标识等机制,从源头划定合理的创新边界。AI平台对其模型生成内容的可预见侵权风险,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。利用用户协议规避责任的做法,终究经不起司法检验。

AI生成不是模糊权责的挡箭牌。当技术跑在法律前面,法律制度不能缺位。只有让使用者、平台、技术开发者都在清晰的权责框架下运行,AI才能真正成为创新的好助手,而不是侵权者的完美工具。

信网评论员 王熠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