来源:十堰晚报
来源:津云-2026-08/1810:582026年2月8日,山东省临沂市青啤文化广场河边,35岁的韩女士在手持农药瓶欲轻生,一位正在遛狗的大哥察觉到异样后报警,韩女士对安抚疏导她的民警说,自己不想活了。
这已不是她第一次试图自杀,自2024年2月起,因同村邻居韩某将其手机号写在公厕并配文“卖”等字样,她长期遭受招嫖信息骚扰并陷入抑郁。2025年1月她提起刑事自诉后,法院于2026年5月一审以诽谤罪判处韩某拘役三个月、缓刑六个月,韩女士认为量刑过轻,已提起上诉。
近日,津云新闻记者采访了韩女士,她讲述了过去两年的经历,并表示已和律师为二审准备了新证据。
女子不断遭招嫖电话骚扰,警方锁定男邻居
2024年2月起,韩女士开始频繁接到陌生来电,来电者常常询问“多少钱”“怎么收费”“有什么服务”等。起初她以为是错拨,随着来电数量增加,她判断自己的手机号被人恶意散播,韩女士回忆,当时还有多名陌生人通过抖音、快手私信她,私信内容多为“3千可以吗”等招嫖相关信息。
2024年6月,不堪其扰的韩女士报警,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盛庄派出所查明:韩某因与韩女士存在邻里矛盾,为泄私愤,于2024年2月将韩女士手机号提供给李某,指使李某拨打骚扰电话。李某于2024年2月19日至23日期间,采用拨打电话、发送手机短信、发送微信信息等方式对韩女士进行骚扰。
2024年4月底,韩某又将韩女士手机号写在两处公共厕所隔间内:一处位于盛庄街道琅琊王路化武路交汇南公共厕所,另一处位于兰山区永兴国际玩具城公共厕所,他在号码旁配文“卖”等字样。
2024年6月15日,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:韩某因侵犯隐私、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,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。同日,李某因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,被处以行政拘留四日。
至于韩某究竟为什么要指使他人向韩女士拨打骚扰电话?又为什么把韩女士的手机号写在公厕,并配文“卖”等字样?韩某在公安机关笔录及案件审理中先后给出过多种解释。说法之一是此前韩女士车辆被刮后,请求韩某协助查看监控,因天黑未能发现有用信息,韩女士因此对其进行无端指责辱骂。此外,韩某还给出过“韩女士挪动井盖关闭水阀”“韩女士停车堵车”等多个版本的解释。
韩女士回忆,韩某还在后来的自诉案件庭审中讲过“2000年韩女士家房屋比自家高2公分”是两家矛盾的起因。然而,韩某的种种说法因前后不一致,且未能提供证据,均未被法院采信。
行政处罚之后,邻里冲突未能停止
2024年6月韩某被行政处罚后,韩女士的生活并未获得宁静。韩女士称,韩某被行政拘留后,其妻子石某、儿子等人持续在她家门口辱骂、挑衅。2024年6月16日,当地派出所对双方进行调解,石某母子向韩女士道歉,双方签订治安调解协议书。但此后冲突反复发生,双方多次报警处理。
2024年8月22日,韩某妻子石某和妻弟再次与韩女士发生争执,石某以假装打电话的方式当众辱骂韩女士,被行政拘留五日,韩某妻弟被处以罚款;韩女士和其父亲也被处以罚款。
韩女士称,除正面冲突外,还存在隐蔽的滋扰,她自述2025年8月至9月间,停在家门口的新车多次被人从楼顶泼洒粪便,持续40余天。她就此多次报警,警方在韩女士家楼顶安装监控后,该行为停止,而邻居韩某否认泼粪行为与其有关,韩女士也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向警方证明确为韩某所为。
持续的纷争中,韩女士的精神状态开始恶化。2024年6月16日,临沂市精神卫生中心诊断她为抑郁状态。7月3日,病情恶化,被诊断为伴有精神症状的抑郁发作,后经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,韩女士符合“抑郁发作”的诊断,她说,自己需定期前往精神卫生医院就诊并服用药物,也曾自杀未遂。
(来源:刑事自诉状)
“整个人生已经毁了。”韩女士说。她原本从事个体经营,但店铺已经关闭。“任何工作没有做,一直在家,没有任何收入,我几乎是每3天去一趟派出所,一个星期最起码去3次。”她的体重从90斤降至60多斤。“我现在60多斤,不到70斤,现在就是皮包骨头,我就是因为这个事情就是不吃饭了,天天生气,没有心情吃饭”。
她的感情生活也受到了影响,她称,自己原本有交往中的男友,因骚扰电话事件和两家持续不断的纠纷,对方向她提出分手。韩女士的母亲告诉记者,她曾委托媒人想给韩女士介绍对象,但媒人一看到她身形消瘦,便委婉拒绝,不再提及此事。
韩女士的父亲告诉记者,因为担心韩女士想不开,他也停止了工作,现在天天在家看着韩女士,防止女儿自杀。
女子提起刑事自诉,男邻居一审获缓刑后,她提交了新证据
韩女士曾咨询律师,律师认为韩某的行为是“标准的刑事犯罪”。她对记者说,自己作为单身未婚女性,被造黄谣导致社会评价严重降低,要争取恢复名誉,不能让此类标签伴随自己,于是在2025年1月6日,韩女士向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,请求判令韩某犯侮辱罪、诽谤罪并承担刑事责任,赔偿各项损失20万元及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。
2026年5月8日,罗庄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:韩某犯诽谤罪,判处拘役三个月,缓刑六个月;赔偿韩女士5546.25元。
(来源:一审判决书)
法院认定,韩某故意将韩女士手机号写在公厕上并配文“卖”,在一定范围内传播,使其人格、名誉受到贬损,属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。该行为导致韩女士多次受到电话骚扰,经鉴定符合抑郁发作诊断,且有自杀倾向,可认定为情节严重,故构成诽谤罪。
关于侮辱罪,法院认为,侮辱行为须公然进行,韩某将手机号写在公厕上虽导致韩女士多次受到电话骚扰,但未书写姓名等身份信息,行为不具备公然性,故不构成侮辱罪。
韩某承认曾指使李某拨打骚扰电话一次,也承认在两个公厕书写过韩女士手机号,但否认在其它场合或社交软件中散播,称其余骚扰电话与其无关,对于家人挑衅,他称“不属实,我没参与”,他还提出韩女士存在过错,应承担一定责任,而其中的无罪和减责的辩护,法院未予采纳。
韩女士不认同一审判决,已提起上诉。她认为量刑过轻、赔偿过低,她称:“韩某的行为不仅仅是诽谤,也构成侮辱罪,而且5千多元的赔偿仅仅能覆盖做鉴定和诊断的费用。”
她说,她和律师为二审准备了新证据,她的手机号是实名办理,手机号曾在村内公开过,韩某将号码写在村内公厕,虽未标注姓名,但手机号有身份识别属性,因此具备公然性,“我们村里的人偶尔去(公厕),也会通过手机号确定是我本人。”
目前,该案已进入二审程序,记者试图联系韩某及其律师团队,截至发稿,记者未能联系到韩某及其律师。
韩女士表示,自己和她父母想过搬走,但经济条件有限,更重要的是,她觉得“搬走就像自己理亏了”。“我就是要讨一个公道。”韩女士说。